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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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其他网站所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还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须采用网络投票,应当在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要求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二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15: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同一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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