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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15年度-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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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年度-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度-2017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度-2017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下:
2、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制定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完善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公司监事会也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公司投资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出现重大资产重组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4)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十二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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