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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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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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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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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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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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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中的一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网络投票的具体方式,参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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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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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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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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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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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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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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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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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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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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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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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二) 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表决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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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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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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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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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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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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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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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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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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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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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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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发放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下:
(1) 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2)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三)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并由董事会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同意并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4、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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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制定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1、 公司应当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董事会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2、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4、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同意并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公司投资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属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出现重大资产重组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4)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6)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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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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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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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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