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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恩电气: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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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14-019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4415日下午14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在上海市龙东大道59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问泽鸿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问泽鑫先生、王清先生、朱志英女士、独立董事强永昌先生、监事会主席鲁学先生、监事戴仁敏先生、葛以前先生、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3,6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63,650,0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袁树民先生、强永昌先生、潘志强先生2013年度述职报告(其中袁树民先生、潘志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特授权并委托独立董事强永昌先生代为述职。)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详细内容请见20143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3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63,650,0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监事会报告的详细内容请见20143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63,650,0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公司2013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2013年度末总股本219,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19,6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39,200,000股。
公司2013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4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63,650,0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63,650,0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文请见20143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4-008)全文刊登于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63,650,0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63,650,0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会议同意: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三年期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1.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发行限为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63,650,0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会议同意:将《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96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920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96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3,92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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